摘要:民政部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详细安排如下。
1月25日,据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获悉,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于2015年1月22日发布了《关于做好2015年民政行业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发〔2015〕1号)。
为做好2015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保证鉴定质量,通知要求: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按照《2015年民政行业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安排表》,统筹规划好各地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015年民政行业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安排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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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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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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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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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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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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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残儿童护理员
养老护理员
灾害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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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中级
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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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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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至8日;
17日至18日;
26日至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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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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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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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至10日;
28日至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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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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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至8日;
16日至17日;
26日至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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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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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师、矫形器师
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
遗体整容师、遗体防腐师
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
孤残儿童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灾害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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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级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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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考试时间:6月27日上午9:00-11:00。
技能操作考核时间:6月29日(含)之前完成。
网上报名时间:4月15日至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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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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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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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残儿童护理员
养老护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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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中级
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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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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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至12日;
16日至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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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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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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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至10日;
16日至17日;
25日至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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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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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至7日;
11日至12日;
22日至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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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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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残儿童护理员
养老护理员
灾害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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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级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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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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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至4日;
12日至13日;
24日至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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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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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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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至14日;
20日至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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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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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至6日;
12日至13日;
28日至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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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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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至6日;
17日至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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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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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师、矫形器师
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
遗体整容师、遗体防腐师
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
孤残儿童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灾害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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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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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考试时间:4月18日上午9:00-11:00。
技能操作考核时间:4月19日(含)之前完成。
网上报名时间:3月5日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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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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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考试时间:10月31日上午9:00-11:00。
技能操作考核时间:11月1日(含)之前完成。
网上报名时间:9月5日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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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职鉴发〔2015〕1号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民政行业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办公室,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
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做好2015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职业等级和鉴定时间
2015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范围、职业等级和鉴定时间实施安排(详见附件)。
二、鉴定方式和形式
(一)鉴定方式。继续实行全国统一鉴定和省级统一鉴定两种方式。其中假肢师、矫形器师全国统一鉴定实行相对集中、分区域的方式进行;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养老护理员除参加全国统一鉴定外,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省级统一鉴定。
(二)鉴定形式。各职业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鉴定由各鉴定站组织;各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级别的鉴定由部职鉴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鉴定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应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鉴定职业及等级。
三、鉴定的依据和内容
(一)鉴定依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和《国家职业鉴定指导》(各地如有需求,请联系部职鉴中心,联系人:田老师,联系电话:010-61595400)。
(二)鉴定内容。各职业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鉴定内容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鉴定除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外,增加综合评审的内容。
四、鉴定申报条件
各职业鉴定的申报条件,按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执行(详见http://jnjd.mca.gov.cn之“网络报名系统”)。
为加快民政职业技能鉴定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衔接,参加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或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但尽量实现并轨,纳入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
五、鉴定的对象和范围
各职业鉴定的对象为民政行业相应机构从业人员和准备从事本职业的有关人员。
职业院校在校生鉴定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在毕业前)申报五级(初级),高等职业院校在校生(大学三年级)申报四级(中级)的要求组织申报。
六、鉴定申报程序
(一)符合各职业各等级申报条件者,在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之“网络报名系统”)网上如实填写《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不得漏填(如上传照片等),提交成功后,由鉴定站进行网上初步审查,审核合格者请携带《申报表》(须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现有《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民政系统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一式两份)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及本人一寸、两寸照片各2张到鉴定站现场确认。
(二)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按申报条件审核上述材料原件后须在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汇总申报人员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统一向鉴定站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由鉴定站进行现场初审、部职鉴中心进行终审。
(三)鉴定站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根据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同时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等(为减少证书错误率,请鉴定站认真核对考生信息)。
(四)2014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实操考试单项成绩不合格者,可申请补考,由考生如实填写《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补考报名表》(一式两份),参加单项考试。补考仍未通过者,合格单项成绩作废;再次申报鉴定,须按正常程序办理。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计划要求,统筹安排,做好本地区鉴定工作规划和指导,督促鉴定站开展相关各职业鉴定工作,确保统一鉴定顺利进行。
(二)统一鉴定理论考试和实操技能试卷启用前属于国家秘密,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考试有关规定,做好试卷交接、运送、保存和阅卷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避免发生泄密事件。对出现的考试安全保密问题不隐瞒,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加强统一鉴定考试管理工作,规范考点和考场设置,严肃考试纪律,确保鉴定的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相应职业技能标准确定考生报考工种等级,认真核对考生信息,避免因考生信息错误影响考务工作;合理安排统一鉴定各环节工作,避免出现报名延误和成绩录入延迟等情况。
(四)严格实行“考培分离”制度,积极协调培训基地和鉴定站相互配合开展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严查“考培不分”情况,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五)加强统一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实行“逢考必督”制度。部人事司和部职鉴中心将结合各地统一鉴定开展情况,委派质量督导员对各地鉴定过程全程现场督导;根据《关于考评员使用管理办法》要求,鉴定考评员实行备案制度,考评组长由部鉴定中心统一委派,严查“无证考评,过期考评”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六)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在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部人事司、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部人事司联系人:刘建华、古胜红
联系电话:010-58123342/3341
部职鉴中心联系人:柴瑞章、孙钰林
联系电话:010-61595451/7326
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政编码:101601
鉴定邮箱:mzbjdzx@163.com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
附件:2015年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日安排表(前文表格已发)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