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职鉴字〔2013〕04号文件《关于2013年度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海省2013年度将开展美发师技师、高级技师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关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工种)
继续开展美发师的技师(二级)职业资格全省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鉴定对象
省内除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之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
三、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一)技师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并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3、具有本职业(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掌握本工种的新知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并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
4、国家对申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并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3、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
4、国家对申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理论知识免试人员资格条件
1、有特殊贡献或者技术专长的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经单位推荐,可以提前申请技师资格鉴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专家评估机构对其成果或业绩评估认定后参加鉴定。
2、高级技校或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以及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参加技师考评中,可免予理论考试。
四、报名办法
(一)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持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名。
(二)中央及省属企业所属单位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核准,由单位负责统一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名。
(三)驻青部队、武警部队在职军人经团以上司令部门核准,由单位负责统一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名。
(四)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申报时需提交的材料有:照片报名时现场采集;学历证书、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各一张(A4纸);申报人需提交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考生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业绩及所从事本职业(工种)年限的个人鉴定;本人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材料、技术总结或论文(结合工作实际独立撰写)(一式伍份),填写《青海省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申报表》(一式二份)。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者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核内容
(一)理论知识考核。重点考核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对应要求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技术业务基础理论。理论知识试题从国家题库中抽取。
(二)操作技能考核。重点考核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对应要求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水平。操作技能考核试题从国家题库中抽取。
(三)、综合评审采取审阅申报材料,评阅论文等方式进行。
六、收费标准
鉴定考试收费标准按青计收费[2004]152号文件执行。
七、报名时间及鉴定时间
报名起止时间:2013年3月12日—8月13日
鉴定时间:2013年9月14日—15日
成绩公布时间: 2013年10月20日或登陆http://qh.osta.org.cn网址查询
八、相关事宜
(一)全省统一鉴定各职业的申报条件、考试安排等可在“青海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工作网”(qh.osta.org.cn)查询,也可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咨询。
(二)集体组织报名的单位负责考生资格初审,指导考生填写《青海省技师鉴定申报表》或《青海省高级技师鉴定申报表》,提供考生近期一寸免冠(白底)电子版照片(U盘上报),并按规定时间要求将相关材料统一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单科不合格的考生,合格科目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请及时参加补考,逾期则视为考生放弃单科补考资格。
(四)考生准考证由青海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编排、打印,于考试前一周发放到考生手中。
联系人:孔老师
联系电话:0971-8251488(807) 8251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