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考核制度
昨日,记者从珠海市法制局获悉,《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获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省首部政府规章形式的社会工作管理办法。
《办法》借鉴港澳等地经验,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率先建立现代社会工作制度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以项目招标等方式确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办法》还建立了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第三方评估考核制度。
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珠海市法制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社会工作事业顺利发展,加强对社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推进社会工作发展应坚持统筹规划与重点领域分类推进相结合,政府主导与民间运作相结合,挖掘社工专业资源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和规模化,建立具有我市特色的社会工作发展模式。
第四条【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社会工作发展的领导机构,对社会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社区社会工作,推进企业社会工作,开展学校社会工作。
第五条【组织领导】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市和各区社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
(二)设定社会工作服务岗位和项目开发标准,统筹规划和指导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负责社会工作发展的业务指导工作;
(四)负责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管理、培育工作;
(五)负责社会工作者的登记、注册与服务工作;
(六)其他与社会工作有关的工作。
市组织、政法、机构编制、发展与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问文体旅游、卫生、人口计生、信访、扶贫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支持社会工作发展。
第六条【专业保障】本市应建立社会工作督导人才管理和培育机制,制定社会工作督导人才的选拔培养办法,建设一支具有扎实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督导人才队伍,为社会工作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保障。
第七条【社会工作咨询委员会】本市设立社会工作发展咨询委员会。社会工作发展咨询委员会由政府部门、国内及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人员组成,负责向政府提供涉及社会工作的法规、规章、政策相关意见和建议,为全市社会工作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第八条【行业管理】本市建立社会工作行业管理服务体制。市(区)社会工作协会是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行业服务与行业自律组织,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与监督下,推动社会工作行业自律机制的建设,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并根据各个领域的行业特点进行人员培训、研讨交流、行业规范、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等。
第二章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九条【设立条件】申请设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
(三)有必要的场所;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万元(社区类民办社工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元)。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依托专业资源优势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就业服务。
第十条【服务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法律援助、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等领域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也可以根据社会和公众的需要,自主开发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逐步拓展社会服务领域。
第十一条【章程治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基础的约束机制和行为准则,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并建立从业人员的人事、薪酬、福利以及社会保障等制度,遵循专业伦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档案制度】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机构运作、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中的有关记录以及服务对象的详细资料等予以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应急机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和安排,及时介入公共突发事件处置,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事后重建、信息搜集、决策咨询、纠纷调处和心理干预等工作。
第十四条【服务要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开展公平竞争、诚信执业活动,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创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品牌。在提供社会公益性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组织宗旨,完善工作流程,根据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服务计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各类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制定清晰的机构简介,准确说明机构宗旨与目标,并将其服务项目、业务规程、收费标准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社工督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设立督导岗位,做好督导人才的选拔培养与管理服务,保证本机构社会工作者获得督导和咨询服务。
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聘请督导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社会工作者提供督导服务或专业指导。
第十七条【相互交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港澳台等地区督导、其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高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八条【与志愿者联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与志愿者组织的沟通与联系,也可以建立本机构的志愿者队伍,并为志愿者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社会工作者
第十九条【专业职级】本市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评价工作,形成初、中、高级相衔接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级体系。对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社工证书登记】本市实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制度。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须在1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首次登记。
第二十一条【社会工作员登记】对尚未考取职业水平证书的高等学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社会工作员。
具体登记办法由登记管理机关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社工再登记】社会工作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第二十三条【社会工作员的提升转化】社会工作员在首次登记之后至再登记之前,如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应进行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的首次登记,不再进行社会工作员的再登记。
第二十四条【社工注册】本市实行社会工作者的执业注册制度。社会工作者的注册有效期为1年,每年须进行续期注册,续期注册的受理期限为上次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社会工作者必须按照要求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继续教育;对在岗但仍未取得相应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采取进修、实习、短训、函授、自学考试等形式,在每一个登记有效期内进行不少于720学时的专业教育和培训。
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继续教育,在时间、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
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信息要及时填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职业守则】社会工作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专业行为规范,具备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并接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保密义务】社会工作者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妥善保存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服务对象的信息与资料,非法定事由不得泄露。
第二十八条【社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向志愿者组织申请或者直接招募的方式固定联系一定数量的志愿者,相互协作、共同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形成“社工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工”的联动机制。
第四章财政支持与政策促进
第二十九条【经费保障】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以公共财政支持为主、社会筹措为辅的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多元经费保障体系。
第三十条【财政预算】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管委会)要将社会工作发展资金列入本级政府(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明确用于社会工作的财政资金总量目标,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社会工作发展实际,逐年增加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促进社会服务和社会工作发展。
第三十一条【专项补助】市级财政要根据市、区财力状况和社会工作开展情况,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逐步加大对各区开展社会工作的专项补助力度。
专项补助主要用于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服务项目以及扶持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分级负担】市财政负担市属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全市性开展社会工作专项经费。区财政负担辖区内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经费和开展社会工作相关的专项经费。
第三十三条【鼓励捐赠】本市应拓宽社会工作发展的融资渠道,鼓励社会捐赠,促进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开办支持】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可协调有关部门或街道、社区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开办服务场地或者给予开办费资助,降低其日常运行成本。
具体的资助条件和程序由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购买服务】本市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立足基层,合理界定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形式的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机制。
市、区、镇各级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管委会)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授权机构等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以项目招标、定向委托等方式,将特定的社会服务委托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也可以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社工岗位数量,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社工岗位服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服务应逐渐形成以购买服务项目为主、购买服务岗位为辅的购买模式。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岗位设置】本市应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的政策措施,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以需求定数量、以对象设岗位的原则,根据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实际需要,在涉及社会工作的行政部门、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城乡社区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中,开发和设置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岗位,合理配备社会工作者。
第三十七条【税收优惠】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捐赠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第三十八条【机构孵化】本市应建立包括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入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信息、网络、培训等支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朝着更加专业的方向发展。
第三十九条【人才规划】本市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本系统、本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人才建设】本市建立社会工作者培养、选拔使用、户籍转移、档案管理、薪酬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形成有利于社工人才培育的发展和激励机制,促进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化与专业化建设。
第四十一条【薪酬待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及其福利待遇由签约机构按拟聘用人员学历、资历、工作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照我市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聘用人员的收入水平,联合制定并定期公布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价。
第四十二条【社工评价】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社会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和考核评价标准,采用资格考试、业绩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开展对在岗的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职业素质和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
第四十三条【职业晋升】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社会工作者职级体系,明确资格晋升条件和程序,为社会工作者创造合理的职业晋升空间,不断增强其工作的成就感,维持良好的工作意愿。
第四十四条【人才流动】本市应建立社会工作者合理流动机制。加强社会工作者流动的宏观调控与指导,建立统一的社会工作者信息库和信息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有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搭建社会工作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
第四十五条【人才培训】本市应建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相衔接的教育培训体系。引导本市高等院校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社会工作院系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社会工作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知识与技能。
第四十六条【表彰奖励】市、区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业绩突出、公益服务效果明显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业绩突出、能力卓著的社会工作者,以及对全市具有示范性、创新性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各级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社会服务相关职位的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有丰富基层实践经验并创造优异成绩的社会工作者。
第四十七条【知识普及】鼓励本市高校开设社会工作课程。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人民团体和有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中引入社会工作专题,将社会工作课程列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必读内容,加强对社会工作知识的学习。
第四十八条【加强宣传】电视、广播电台、报社、网络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对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方法和作用的系统宣传,展示社会工作丰富的职业内涵、社会价值及广大社会工作者的职业风采,提高全社会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感,为社会工作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综合监管】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及登记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经常性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十条【机构检查】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由社会工作专业人士组成的检查评估委员会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硬件设施、内部管理、运行状况及其社会工作服务效果进行检查评估。经评估合格或者优秀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及相关资助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资格。
第五十一条【对政府购买的评估】本市建立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第三方评估考核体系。评估按照机构自查、实地检查、联合验收三个步骤进行,最终由第三方组成的考核评估小组做出评估结果和报告。评估报告须递交社会工作涉及的部门核准验收之后,予以公告。
对政府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的考核评估包括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在项目在实施前,必要时可以进行立项或前期评估。
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的具体内容、程序和标准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服务领域的特点分别确定。
第五十二条【评估结果与使用】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对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服务项目,可以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或其他奖励形式。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服务项目,应当视情况扣减经费,并由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格。由于任务未完成导致不合格的,应当敦促服务提供机构继续提供服务直到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任务的完成。
第五十三条【评估监管】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成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管评估的过程,受理考核评估过程中的投诉,复核考核评估结果等。
第五十四条【机构违法处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社工违法处理】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用语含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社会工作】本法所称社会工作是一种以助人自助为宗旨,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专门职业活动。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指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或相关的社会福利和社会照顾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者】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青少年服务、就业援助、职工帮扶、法律援助、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业人员。
【督导】督导是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持续的工作程序向新入职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传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能,促进其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职业活动,具有行政、教育和支持的功能。
第五十六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社会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