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我省通信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经商局(工业主管部门),各电信运营企业及相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60号)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⒈关于做好我省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⒉原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国人部发﹝2006﹞10号文件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关于做好我省通信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2〕6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电信运营企业及相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0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举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和中级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71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我省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通信管理局共同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综合管理、协调和证书发放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考试教材征订、考前培训、考务工作和证书的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通信管理局四川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初级、中级职业水平采用考试的方式评价。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全国实施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通信工程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四、通过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五、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相应专业岗位工作需要,从获得相应级别、类别职业水平证书和符合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考试规定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取得初级水平证书,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水平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六、按照国家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为每年9月,首次考试时间定为2012年9月22日。2012年度考试报名等具体事宜待国家部署后另行通知。
附件2:
国人发﹝2006﹞10号
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
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
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通信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在通信运营领域建立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信息产业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