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宠)办[2013] 17号
关于举办CPSC全国2013首届宠物行业特有职业宠物驯导师鉴定培训班的通知
暨南京首届宠物驯导师(高级/中级技能)鉴定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宠物行业发展的日趋成熟,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认证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管理。已经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大典》的宠物驯导师职业(职业编码:X4-07-99-11),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认同与重视。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技能鉴定宠物行业分中心批准,并授权南京警犬研究所科技开发中心,特定于2013年3月25日(周一)~2013年3月28日(周四)举办CPSC全国2013首届宠物行业特有职业——“宠物驯导师”鉴定培训班,暨南京首届“宠物驯导师”(中级/高级技能)鉴定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 专业知识培训,共计24个课时。(北京城市学院庞俊兰教授主讲)
1、宠物行业现状与发展;
2、《宠物驯导师职业标准》解析;
3、宠物营养知识在驯导技术中的应用;
4、宠物驯导技术与相关产品应用;
5、如何制作驯导技术课件,讲授课件;
6、如何制定训练计划。
(二)行业特有职业资格认证,2个课时。(总社职业技能鉴定宠物行业分中心主任何冬云主讲)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理论;
(三)模拟考核鉴定培训。(国家高级考评员王娴老师主讲)
1、演讲辅导(高级)
2、PPT制作
3、实操辅导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1、宠物驯导师职业技能理论考核;
2、宠物驯导师职业技能实操考核。
二、培训对象:
(一)中级技能(4 级)驯导师
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1、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的;
2、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的。
3、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以四级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
4、在公安、部队、海关、铁路等系统从事工作犬工作1年以上并通过专业培训,获得证书的。
(二)高级技能(3 级)驯导师
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的;
2、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的;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
4、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的;
5、在公安、部队、海关、铁路等系统从事工作犬工作3年以上并通过专业培训,获得证书的。(注: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派参训人员。)
三、培训时间、地点:
1、报到时间:2013年3月25日(周一)
2、培训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8号(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
四、其它事项
1、鉴定培训时间:2013年3月26日(周二)—28日(周四),共三天,共计26个课时;
2、鉴定培训费:每人2400元,不含食宿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3、报名时需携带:
A、培训资格审批申报表(见附件);
B、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D、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E、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联系单位:南京警犬研究所科技开发中心
联系人:李飞 顾劲乔
联系电话:025-52881230,18913871389,13951631210
传 真:025-52881230
电子信箱:gunancn@sina.com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附件一
宠物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申报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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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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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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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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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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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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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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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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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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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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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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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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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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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填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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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的职业(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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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工种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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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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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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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高级技能(三级)以上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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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机关、颁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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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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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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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授权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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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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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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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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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宠物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批申报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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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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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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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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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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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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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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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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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职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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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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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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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的特有职业(工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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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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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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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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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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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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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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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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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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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