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第二期全国《宠物医师》
职业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已批准的《宠物医师》新职业,进一步规范宠物诊疗职业技术和管理工作、提高宠物诊疗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推动全社会实施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制度,受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委托,我中心已成功举办了首期《宠物医师》职业技能培训班,经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同意将于10月举办第二期全国《宠物医师》职业技能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动物医学专业人员;
2、从事宠物临床诊疗工作1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二、培训方式
培训班将聘请国内著名的宠物诊疗专家、教授任教,使用先进的教学设备和仪器,采用技能与理论相结合、注重学员实际操作水平的全新教学方式,使学员通过培训获取全新的宠物医院(诊所)管理理念,基本的诊疗知识,实用的手术技巧,以及新仪器、新设备在宠物诊疗中的应用等知识和技能。
培训结束后学员自愿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由国家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按照“考培分开”的原则对学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经鉴定合格者将发给劳动保障部、农业部联合制作的《宠物医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