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办法
国际信息化人才职业技术培训(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全面地开展信息化 人才 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培养和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信息化人才,根据《国际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针对信息化人才领域的特点和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信息化及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职业资格共分为标准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第四条 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世界信息产业联合会北京代表处(息化人才职业资格培训认证工作办公室) 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组织机构及实施步骤 信息化人才职业技术培训和资格认证,由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世界信息产业联合会北京代表处( 以下简称“代表处” ) 具体负责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为了把信息化人才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落到实处,设立了中国信息化人才职业技术(资格)培训认证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办公室” ) 具体承担如下工作:
1、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中国信息化人才职业技术( 资格)认证标准,组织专家委员会编辑出版信息化人才职业技术(资格)培训教材,制定教学大纲。
2、建立中国信息化人才职业技术(资格)认证标准试题库。
3、对申请加入信息化人才职业技术(资格)培训考试的单位资质 ( 以下简称“定点单位” ) 进行审核。
4、对信息化人才职业技术(资格)培训考核定点单位的师资和考核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定。
5、组织并管理全国的统一考试。
6、印制、颁发信息化人才职业技术培训证书和资格证书。
7、建立中国信息化人才职业技术(资格)认证资源网,对已颁发的证书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跟踪。
第六条 培训考核定点单位 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经济管理学院、电大、师范院校、行政学院等各类设立信息化专业的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申请建立信息化人才职业技术(资格)培训考核定点单位。“办公室”初步计划在中国每个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 1 — 2 家“定点单位”。地级城市建立 1 家“定点单位”。各地 “定点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报名、培训、设置考场等工作。
第七条 培训考核定点单位的申报审批程序
1、中国信息化人才职业技术(资格)培训考核定点单位的资质条件由 " 办公室 " 审核备案并公布。
2、申报单位根据自身的资质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审核表。“办公室”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授予统一的“培训考核定点单位”标牌和证书。
第三章 资格等级与申报条件
第八条 凡报考国际信息化人才职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热爱本职工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标准级: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在校生。
中 级:大专以上学历或在读,取得初级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2 年以上。
高 级: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2 年以上,大专毕业取得中级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 年以上,中专毕业取得中级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5 年以上。
企事业单位、党政有关部门、相关机构中从事信息化工作的人员;或有志于从事信息化 职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水平及熟悉的专业情况选择适当的级别报考。
第四章 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本资格认证实行“考培分离”的原则。
第十条 本资格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和统一认证”的认证制度。
考试形式
1、考试内容:考试内容主要考核从业人员具备的信息化专业知识和从事本职业的技能。试题范围以《考试大纲》和培训统编教材为准。
2、考试命题:由世界信息产业联合会和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相关资深专家、教授命题,筹建完善的专业考试题库,供全国统一考试使用。
3、考试形式:考试分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职业道德素质考核两部分。专业理论知识采用闭卷考试,时间 120 分钟,满分 100 分, 60 分为合格。职业道德素质考核有考生所在单位组织考核评定,向认证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信息化人才考试主要测试从业人员具备的信息化专业知识和从事本职业的能力。试题范围以《考试大纲》和培训考试统编教材为准。
第 十二 条 信息化人才职业技术(资格)培训每年举行两次统考, 6 月和 12 月的第三个周末。
第五章 证书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化人才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统一编号、发放、备案及查询。
第十四条 信息化人才职业技术(资格)认证证书是为信息化人才上岗、应聘和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信息化人员的主要依据,国家认可,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 考试中心收到证书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培训中心或学员本人领取。
第六章 认证费用
第十六条 认证、考试收费标准由考核定点单位根据全国指导价格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培训费全归地方支配。 考试、认证收费标准: 教材费用自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资格认证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